1~10千伏--------1.5米 35~110千伏--------3.0米 154~220千伏--------3.5米 330千伏--------4.5米 第11条 在未考虑作交通道路的地点,直接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通过的运输 车辆或农业机械(包括机上人员)与导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1.5米 35~110千伏--------2.0米 154~220千伏--------2.5米 330千伏--------3.5米 如通过的车辆或机械(包括机上人员)的高度超过4米,应事先取得电力线路运行单位的同意。 第12条 在防护区和通道内的防护规定: 七、在防护区内进行开挖、修建、修膳、筑路、架线、疏浚等施工,在线路附近进行爆破施工,在地下电缆的路径上进行开挖、打桩、敷设地下管道等施工,均应取得电力线路运行单位的同意。必要时,运行单位应派人协助监护。 |
技术交流
电力线路防护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1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的防护,其范围包括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以及装设在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和变电设备。
第4条 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本身所占用的土地和为保证基础稳定所需的土地为留用土地。
第6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防护区为导线边线向两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线路应延伸的距离规定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架空电力线路经过工厂、矿山、港口、码头、车站、城镇、公社等人口密集的地区,不规定防护区。但导线边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0~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在无风情况下,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上列数值的一半。
注:(1)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线之间的距离,指水平距离。
(2)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指净空距离。
第7条 水底电缆的防护区为距电缆100米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8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下面,不应修建屋顶为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物。修建耐火屋顶的建筑物,应事先与电力线路运行单位协商。线路下面的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3.0米
35千伏---------- 4.0米
60~110千伏---------- 5.0米
154~220千伏---------- 6.0米
330千伏---------- 7.0米
第9条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出通道。1~10千伏线路的通道宽度,
不应小于线路宽度加10米。35~330千伏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宽度加林区主要树种高度的两倍,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高度的个别树木,应砍伐。
在下列情况下,如不妨碍架线施工,可不砍伐通道:
一、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米;
二、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3.0米
35~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4.5米
330千伏--------5.5米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或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间的净空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3.0米
35~110千伏--------3.5米
154~220千伏--------4.0米
330千伏--------5.0米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林或城市灌木林不应砍伐出通道。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灌木以及街道行道树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